一、本府114年6月25日府人給字第114017067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「友善家庭-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」及參照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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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旨揭托育服務機構優惠措施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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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優惠對象及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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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|
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(學校)之公教員工,包含公教人員、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,以及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之職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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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
憑員工卡、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,可享優惠方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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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本府係提供優惠措施資訊予同仁自由參考運用,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,由同仁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辦理,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之履約爭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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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案內優惠措施效期為2年,期間如終止特約關係,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,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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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,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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