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查教育部前以113年5月29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2191號函檢送旨揭防治指引(本局113年6月4日桃教學字第1130051098號函諒達),並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,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 |
三、 | 復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規定:「(第1項)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,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,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。」,爰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,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 |
四、 | 本案國教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,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;惟為維護校園安全,請貴校將旨揭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。 |
五、 | 檢附旨揭防治指引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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